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034|回复: 0

只因贪图一时方便,一市民竟这样做......

[复制链接]

432

主题

-1

回帖

215

积分

老蟹

积分
215
发表于 2023-12-9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管理时发现,辖区施水寮4号周边人行道上的垃圾桶边出现多个黑色垃圾袋,不时有苍蝇在周围飞来飞去。这一现象与周边整洁的道路极不相称,执法人员立刻对现场和周边展开调查。
o65aEXAE7IXB5lLx.jpg

TFFCEwYIkbfi0bfk.jpg

图为历史文化街区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勘查取证
执法人员在几袋生活垃圾中找到了某快递的包装袋,顺着线索找到了乱丢垃圾的当事人。经调查,当事人因贪图一时方便就将垃圾随意丢弃在店铺楼下的垃圾桶旁,以为垃圾会被环卫工人及时清理,不会被发现,存在一定侥幸心理。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未在指点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开具谈话通知书。
垃圾分类的处理与整治是一项重要的工程,若出现一个人乱扔乱倒垃圾的现象,就有很大概率引发“破窗效应”,大家纷纷效仿,导致地面垃圾成群。如此一来,将会极大影响着周边的市容市貌和道路卫生环境。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对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力度,落实主干道路环境卫生巡查工作,为城市环境提升贡献力量。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891703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4-9-30 04:15 , Processed in 0.174578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