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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汇中队在对辖区春晖路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涉嫌存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经现场勘查,该店经营面积达180平方米,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但现场商户无法出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予以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该店是从春晖路另一地址搬至现地址经营,该店在原地址经营时曾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搬至新地址后没有及时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属于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内重新办理排水许可证。目前,当事人已及时整改到位。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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