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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金乡卫城中学于2021年3月23日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苍南县金乡镇金发东路2号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为该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食堂员工有14个,日常供应三餐,中餐就餐人数600人左右,早餐和晚餐大约400人左右。
2023年9月13日,我局金乡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正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检查发现该食堂贮存散装食品未按规定对相应内容进行标明,食品留样未达到规定标准重量(125克),于是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2023年9月1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0日,我局金乡分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仓库存放的散装食品仍未按要求标明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留样冰箱内3种留样食品重量未达125克,且未对48小时内的米饭、汤等食品进行留样。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该校食堂早餐日常有5种左右食品成品,中餐日常有9种左右食品成品,晚餐9种食品成品,日常一天有23种左右食品成品;食堂在调味料库存放有花生、红枣、绿豆等多种散装食品,系对预包装食品拆包以后进行存放,调味料库内食品日常20天左右能消耗完毕;xx食堂已制定食品留样管理制度,但因食堂工作人员疏忽未落实到位,在食品贮存上亦未依照原拆包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信息对散装存放的食品进行标明。本案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苍南县金乡卫城中学从事XX食堂餐饮服务经营,未按规定落实散装食品贮存及进行食品留样,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没有改正,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留样及贮存食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对大部分食品成品进行规范留样,所贮存散装食品系拆包自预包装食品,且20天左右即能消耗,库存流转速度较快,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至按要求完成改正;
二、对其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行为处罚款11000元,对其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处罚款5500元,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65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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