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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育英儿童医院)因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发生医疗事故。被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54000.00元,并给予警告。
浙江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卫医罚〔2023〕44号
案件名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育英儿童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育英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名称:褚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育英儿童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发生医疗事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4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温州市本级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提供的二维码扫码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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