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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从“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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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勋章→风雨同舟版块勋章→法律精英社团勋章→法学院社团勋章→反腐联盟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2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前段时间手机收到了这样的短信:【温州交警】陈先生(330302********0031):
本单位发现您于20231016日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鹿城路西城路路口时,存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嫌疑,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15日内到温金公路114号交警一大队三中队违法处理点接受处理,或在支付宝搜索“浙里办”,在浙里办首页搜索“温州交警”进行自助处理,联系电话:88781356
类似的短信还不止一条,感到很疑惑,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至少没有危害他人,而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的危害很大,但从来没有听说闯红灯被拍照,有关部门执法的方向是不是发生了偏移?于是我打电话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热线进行询问,我提出了如下疑惑:
1、强制佩戴头盔是否有法律依据?虽然《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确实规定了强制佩戴头盔,但《交通安全法》只规定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是需要佩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摩托车是机动车,不能把电动自行车归类于摩托车范畴,上位法没有禁止的行为,地方性法律作为下位法能否禁止?
2、戴头盔是为你好,这个理由能否成立?这是有关部门采取行为的目的和出发点,他们错误的把目的的合理性直接等同于行为的合法性。由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步行是不是也得戴头盔(我们的目的也很合理可以减少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这句话讲完还没几天,居然真的出现强制小学生步行和坐汽车上学也要戴头盔的荒唐事。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很清楚,戴头盔并不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只是减少事故发生以后的伤亡率,我们的执法方向应该是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3、安装抓拍摄像头是否合法?我认为抓拍不戴头盔的摄像头是通过人脸识别获取当事人详细资料的,人脸识别是否可以合法应用到这个领域,交通管理局要提供明确的可以安装的法律依据,因为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对政府部门而言,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的,政府部门都不能做的。这些摄像头周边有没有即将进入不戴头盔抓拍的信息公示?这些摄像头按规定需不需要由另一个有关部门进行年检?不具备证据的“三性”要求的所谓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4、法律面前是否做到人人平等?如非机动车道安装减速带的违法行为比比皆是;辅警驾驶警车可以光明正大的在道路上行驶;悬挂温电车牌的社区巴士这种既不是机动车,也不是非机动车的三无车辆可以堂而皇之的出现在道路上。像这些违法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最多对本人存在一定危险,并不会危害他人,执部门为什么对危害他人安全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退避三舍,对并无危害社会危害他人行为穷追不舍,一网打尽是不是有故意针对弱势群体之嫌?
  虽然交管部门也给我打了三个回复电话,我感觉很失望,可以说是战战兢兢、答非所问,含糊其辞,依然没能很好的抓住回复的要点。当然我也理解,作为执法部门不是真不知道,是不知道话该怎么说。我也不是刁民,并没有让他们做出书面答复。
  从社会阶层结构上说,本人还算不上若是群体,但开着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时候,我就是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一个城市文明不文明,不是看那些纸面上的标准,归根结底就是看是不是尊重弱势群体。交通管理局的官员应该多到道路上骑骑车,深入百姓听听他们的意见,看看非机动车的行驶环境是不是都安全的,不要整天坐在办公室纸上谈兵,更不要搞那些所谓的“创新”。有一段微信视频《莫名的感动》跟执法部门共鸣:“我失业了没人担心,我生病了没人担心,我居无定所风餐露宿也没有人担心,我买的房子烂尾了,一生的积蓄打了水漂,我打工的老板跑路了,辛苦的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我的孩子上不了好的学校,我年迈的父母看不起好的医院,买不起好的药品,这些都没人担心,可是我好不容易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居然还有人担心我的安全,这给我的感动是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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