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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我母亲委托律所的关联律所神奇地代理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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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法国
几个月前,经朋友介绍,我母亲花费1万元委托温州光正大律所的一个年轻律师王星昊代理一个简单的分割共有物案件。后来,这个所谓的“律师”以“翻译费”的名义骗取我母亲500元(把2分钟的温州话翻译成汉字,索取500元,脸皮不是一般得厚,而且是通过使我母亲误解的手段骗取。)
在接触过程中,我母亲发现这个所谓的“律师”专业水平低下,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担心其乱讲话对自己不利;又得知其在其他案件中也有骗取当事人钱财的行为。就要求与光正大律所解除委托,但是我母亲愿意给付2000元作为他代理立案的费用。
王星昊却摆出一副吃定我母亲的样子,傲慢地拒绝退费。为了给自己的贪婪无耻和企图不劳而获找借口,他恬不知耻地声称,他是司机,别人是搭便车的,把他这个司机踢下车;诽谤别的律师“一直不能立案”(不知这个“一直”是2天还是3天);仅仅只是做了一个简单的立案,就被这个所谓的“律师”吹上了天,让人大开眼界。事实是,所有的起诉所需材料都是我们已然准备好的,而这个王星昊,仅仅只是代书了一个起诉状,并且诉讼请求不明确,提交的主要证据错误,起诉状主体内容更是未经调查就胡乱写入。立案本就是一般当事人自己也能做的,更何况这位“律师”连最基本的工作都做不好,还大言不惭。
在解除委托后,王星昊还不知羞耻地对他人声称他把我们的案件都办好了,房子都分割掉了,然后被“踢走”。我们实在想不明白,这样说谎信口拈来、厚颜无耻之人怎么也能当律师?他总能为自己的贪婪无耻和企图不劳而获找借口,为自己塑造“受害者”形象,可得到的只有旁人的不屑。
最可怕的是,在我母亲解除对他的委托之后。他同一团队的“前同事”潘淑丽就“极为蹊跷”地代理了同一案件中的被告。这个潘淑丽,表面上在2022年已经转所到“光盛大律所”。但实际上“光盛大”就是“光正大”的班底,其绝大多数律师均由“光正大”转所,高度关联,且管理混同。而涉案代理人潘淑丽在光正大及光盛大混同执业,名义为光盛大律所律师,实际亦为光正大律所员工。   
致电“光正大”,工作人员仍将潘淑丽作为该所律师看待;致电“光盛大”,“光盛大”工作人员称“光正大”为其“总部”,并且让访客去新益大厦四楼(光正大律所所在地)去找潘淑丽。
比这更加“蹊跷”的是,“光盛大”的潘淑丽代理被告后,被告提交了一件由我母亲付费翻译的文书翻译件,翻译文本完全一致!!网友们,这世上有这么蹊跷的事吗?
根据中国法律,无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委托,代理律所都不能代理同一案件中的诉讼对手。案件被告亲口陈述,光正大主任周光给他介绍潘淑丽代理。在该律所已然代理我母亲的情况下,律所主任如何还能给我们案件的对方介绍律师?这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吗?更何况介绍的还不是其他律所的律师,而是在光正大混同执业的潘淑丽!!等于就是光正大的律师在代理我们案件的被告!!!这不就是吃完原告吃被告吗?
致70804网站编辑:
听闻此前有用户针对光正大律所律师的丑闻爆料被贵网站屏蔽关键字眼,特作提示如下:公民依法享有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权利。对正当的揭发、检举行为采取屏蔽措施的,其行为性质等价于“违法删帖”。
至于如有权利人主张“侵权”的,应提供初步证据。在发布者向贵网站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如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贵网站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恢复帖子原状。贵站具体可参考民法典第1195~1196条规定,警惕被玩弄法律者愚弄。
本文作者在此声明,本篇内容全部属实,借助舆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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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1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法国

原告委托光正大律所,然后一个叫光盛大的律所神奇地代理了被告

几个月前,经朋友介绍,我母亲花费1万元委托温州光正大律所的一个名叫王星昊的律师代理一个简单的分割共有物案件。后来,这个所谓的“律师”以“翻译费”的名义骗取我母亲500元(把2分钟的温州话翻译成汉字,索取500元,脸皮不是一般得厚,而且是通过使我母亲误解的手段骗取。)
在接触过程中,我母亲发现这个所谓的“律师”专业水平极其低下,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被我母亲评价为“代理案件就是去送命”。担心他乱讲话对自己不利,又得知他在其他案件中也有骗取当事人钱财的行为,我母亲就要求与光正大律所解除委托,但是我母亲愿意给付2000元作为他代理立案的费用。
王星昊却摆出一副吃定我母亲的样子,傲慢地拒绝退费。为了给自己的贪婪无耻和企图不劳而获找借口,他恬不知耻地声称,他是司机,别人是搭便车的,把他这个司机踢下车;声称自己做涉外案件很专业,别的律师不会办找他办(只做了一两个涉外案件就敢自吹,实际什么都不懂,十说八错,又笨又自以为是);仅仅只是做了一个简单的立案,就被这个所谓的“律师”吹上了天,让人大开眼界。事实是,所有的起诉所需材料都是我们事前已然准备好的,而这个王星昊,仅仅只是代书了一个起诉状,并且诉讼请求不明确,提交的主要证据错误,起诉状主体内容更是未经基本调查就胡乱写入。立案本就是一般当事人自己也能做的,更何况这位“律师”连最基本的工作都做不好,还自以为自己很值钱。
在解除委托后,这个所谓的“律师”还不知羞耻地对他人声称他把我们的案件都办好了,房子都分割掉了,然后被“踢走”。我们实在想不明白,这样说谎信口拈来、厚颜无耻的下三滥怎么也能当律师?他总能大言不惭地为自己的贪婪无耻和企图不劳而获找借口,为自己塑造“受害者”形象。也不知道怎样的家教能教出这样的人品,怎样的律所能培养出如此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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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怕的是,在我母亲解除对他的委托之后。他同一团队的“前同事”潘淑丽就“极为蹊跷”地代理了我们案件中的被告。这个潘淑丽,表面上在2022年已经转所到“光盛大律所”。但实际上“光盛大”就是“光正大”的班底,其绝大多数律师均由“光正大”转所,高度关联,且管理混同。而涉案代理人潘淑丽在光正大及光盛大混同执业,名义为光盛大律所律师,实际亦为光正大律所员工。   
致电“光正大”,工作人员仍将潘淑丽作为该所律师看待;致电“光盛大”,“光盛大”工作人员称“光正大”为其“总部”,并且让访客去新益大厦四楼(光正大律所所在地)去找潘淑丽。
比这更加“蹊跷”的是,“光盛大”的潘淑丽代理被告后,被告提交了一件由我母亲付费翻译的文书翻译件,翻译文本完全一致!!网友们,这世上有这么蹊跷的事吗?到底是被告找到光正大,还是光正大的律师主动找上我们的被告呢???
根据中国法律,无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委托,代理律所都不能代理同一案件中的诉讼对手。案件被告亲口陈述,光正大主任周光给他介绍潘淑丽代理。在该律所已然代理我母亲的情况下,律所主任如何还能给我们案件的对方介绍律师?这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吗?更何况介绍的还不是其他律所的律师,而是在光正大混同执业的潘淑丽!!等于就是光正大的律师在代理我们案件的被告!!!这不就是吃完原告吃被告吗?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基本的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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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70804网站编辑:
听闻此前有用户针对光正大律所律师的丑闻爆料被贵网站屏蔽关键字眼,特作提示如下:公民依法享有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权利。对正当的揭发、检举行为采取屏蔽措施的,其行为性质等价于“违法删帖”。
至于如有权利人主张“侵权”的,应提供初步证据。在发布者向贵网站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如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贵网站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屏蔽措施,恢复帖子原貌。贵站具体可参考民法典第1195~1196条规定,警惕被玩弄法律者愚弄。
本文作者在此声明,本篇内容全部属实,既然光正大有恃无恐,异常傲慢,本人将持续借助各大互联网平台同步传播,光正大有兴趣可自行在自媒体平台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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