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了
3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执法案件
平阳3家企业
因未按规定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罚
2023年以来,平阳县紧盯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这一关键环节,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查办了一批教育和培训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予以曝光。
1、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3年10月6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昆阳镇的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员工张某某、吴某某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平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平阳越彩织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3年10月4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平阳某织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2023年新进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2023年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10月29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本局对平阳某织带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平阳县钱仓某机械厂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近日,温州市平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钱仓大西门路的平阳县钱仓某机械厂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员工黄某某对辊筒进行焊接和热切割作业,但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员工停止电焊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机械厂员工黄某某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机械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平阳县钱仓某机械厂处88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