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482|回复: 0

温州一废品回收站因这事被……

[复制链接]

602

主题

0

回帖

301

积分

老蟹

积分
301
发表于 2023-10-31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日常生活中,废品回收我们并不陌生,这个行业在资源再利用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城市中很多小区周边都会有小型废品回收站,这些废品回收站有的驻扎在城市边角落,有的设在沿街显眼处……废品随地堆放、抛洒,就地分拣废品等等行为在这些废品回收站再熟悉不过。

图为五马中队执法人员店外占道分拣废品行为进行整治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发现,五马街道一家废品回收站正在店外占道分拣废品,分类打包。由于废品种类繁多,数量又大,小小的废品回收店铺容纳不下众多的废品。因此,店主总是随意占道分拣废品,并在道路上堆放整理好的废品,时常废品洒落一地,这样不仅影响市容秩序,还影响行人通行。 
      发现该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了这种行为,并对店主进行了普法宣传,要求限期整改。店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行了整改工作,并表示今后一定会规范经营。

整改后的道路变宽了,路面也整洁了,行人通行也顺畅了。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891703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4-9-30 08:29 , Processed in 0.170469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