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市天天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 15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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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从温州市瓯海娄桥霆伟电子商务商行购进芹菜20kg,进货价格6.2 元/kg,进货全额124元。2023 年6月13 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芹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抽检样品3kg,买样费用18.6元(单价6.2元/kg) 。经检验,当事人被抽取的菜样品“甲拌”项目实测值为0.057 (mg/kg),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为<0.01 (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7月17日,本局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至该日,当事人购进的20kg菜,3kg作为抽检样品,2.5kg销售给温州某管理中心食堂,单价11元/kg,金额27.5元,当事人作为员工餐自用10 kg,其余的芹菜当事人称为损耗以及因腐烂丢弃。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芹菜货值金额共计108.1元,违法所得12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芹菜时索取和保留了进货票据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但查验和保留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12元 外以罚款15000元。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末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合计罚没款 15012元。 据了解,这家温州市天天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可以说是大有来头,就在今年年初,该公司被评为“浙江省AAA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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