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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703804网站报道了《温州某学校使用预制菜!学生:食用后出现肚子痛!》。
https://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425626&extra=page%3D1
我认真看了一下,发现上述苍南中学的让学生吃预制菜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上述国家法律规定:(学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而不能向学生供应非当餐加工的、已经做好的“预制菜”。
另外,2021年8月6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学生餐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以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上述苍南学校对学生午餐提供非当餐加工的的“预制菜”,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州市委、市政府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上述食品供应单位、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罚,严肃处理苍南相关责任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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