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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监处罚[2023] 690号;
案件名称:乐清虹桥严维钏内科诊所使用劣药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乐清虹桥严维钏内科诊所;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04月16日从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购入腰息痛胶囊20盒(规格:每粒装0.3g,12粒/板*3板/盒;产品批号:201209,有效期至:2022年11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0043406;生产企业: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放在药房使用,大部分整盒销售,小部分供拆零使用,进价为5.1元/盒,销售价为7.2元/盒(0.2元/粒)。至查获之日,已拆零的6粒腰息痛胶囊已超过有效期,该药品货值为1.2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或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不予以认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使用劣药;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约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无继续使用、销售劣药行为,故不重复责令改正,本局决定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6粒超过有效期的腰息痛胶囊;
2、罚款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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