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灵溪市监分局 立案查处一起农贸市场内 严重占道扩摊经营的行为
执法人员发现 灵溪镇新城农贸市场未履行 制止场内占道、扩摊行为的经营管理职责 且未在限期内改正 依据相关规定 灵溪市监分局对其处2000元罚款
为助力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创建工作,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灵溪分局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农贸市场专项检查行动。 在对新城农贸市场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市场内一蔬菜类摊位存在严重占道、扩摊经营行为,且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市场仍未履行制止该行为的经营管理职责。依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灵溪市监分局对其处2000元罚款。 农贸市场不仅是居民“菜篮子”供应的重要场所,也是反映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窗口。市场举办者应履行好自身职责,落实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文明经商,着力营造公平诚信、安全卫生的群众放心满意的购物环境。
相关法规: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市场举办者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职责: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 (二)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三)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四)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五)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六)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七)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八)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