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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判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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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7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起诉永嘉县Z府截访,永嘉F院、温州中院不予立案
             特公开要求钱晓勇F官判后答疑之一



      2023年5月15日,向永嘉县法院起诉永嘉县Z 府黄田街道办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截访。  

    6月23日,收(2023)浙 0324 行初 168 号,竟称“要求确认永嘉县人民Z 府黄田街道办事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非法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至温州中院后,7月28日收 (2023)浙03行终520号裁定书,居然称“其主张的事实系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维持裁定。

    拟赴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之余,要求温州中院钱晓勇审判长判后答疑。钱法官如能判后答疑,依法说理,本人自当服判息诉,既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又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

    但是,钱法官答非所问,回复还是坚称本人所诉“永嘉县黄田街道办对信访人截访、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是“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却没能说出其法律依据,只是让我去浙江省高院申诉。

    其答复纯属顾左右而言他,特再次公开要求钱法官正面答疑。请问钱法官:

   《Z高法关于适用〈行诉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列行为都是“针对信访事项”,而限制人身自由以截访是针对信访人的人身作出的非法行为!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以截访怎能等同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翻遍相关法律法规,哪有这种说法?

    如钱法官能说出法律依据,敝人愿就所有信访事项即刻停访息诉并自甘在温州中院爬一圈,边爬边学狗叫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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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永嘉县政府截访案
要求永嘉F院、温州中院判后答疑:
同案由、同案情、同诉求、同F院,
为何不立案?

2023年3月6日,本人被永嘉县Z府黄田街道办截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发短信向永嘉县W黄 H 书记、县 政府吴 呈 钱X长反映,而两位均不理会。无奈只能就截访一事向永嘉县法院起诉。
后收(2023)浙 0324 行初 168 号,竟称“要求确认永嘉县人民Z府黄田街道办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F院行政S讼受案范围”,非F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至温州中院后,日前收 (2023)浙03行终520号裁定书,居然称“主张的事实系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F院行政S讼受案范围”,非F维持裁定。
拟8月中旬赴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之前,要求温州中院钱晓勇审P长判后答疑。钱F官如能判后答疑,依法说理,本人自当服P息诉,既避免浪费司F资源、又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
但钱法官答非所问,特再次公开要求永嘉F院张金瓯F官、温中院钱晓勇F官正面答疑,请问两位:
永嘉岩头陈某被截访后起诉岩头镇Z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曾在两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19)浙0324行初249号、(2020)浙03行终332号。与本案基本事实、S讼请求、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高度吻合,即同案由、同案情、同诉求、同F院。我G虽非判例法G家,但也应参考最高F《关于统一F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四款。更别说在相关F律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同案由、同案情、同诉求、同F院的两个类案,竟然有一个立案,有一个不立案。到底是哪次P错了?
如果你们能说出法律依据证明两次都对,敝人所有信访事项即刻停访息诉,并自甘在永嘉县F院、温州中院外各爬一圈,边爬边学狗叫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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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7 10: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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