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永嘉县Z府截访,永嘉F院、温州中院不予立案 特公开要求钱晓勇F官判后答疑之一
2023年5月15日,向永嘉县法院起诉永嘉县Z 府黄田街道办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截访。
6月23日,收(2023)浙 0324 行初 168 号,竟称“要求确认永嘉县人民Z 府黄田街道办事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非法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至温州中院后,7月28日收 (2023)浙03行终520号裁定书,居然称“其主张的事实系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维持裁定。
拟赴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之余,要求温州中院钱晓勇审判长判后答疑。钱法官如能判后答疑,依法说理,本人自当服判息诉,既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又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
但是,钱法官答非所问,回复还是坚称本人所诉“永嘉县黄田街道办对信访人截访、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是“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却没能说出其法律依据,只是让我去浙江省高院申诉。
其答复纯属顾左右而言他,特再次公开要求钱法官正面答疑。请问钱法官:
《Z高法关于适用〈行诉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列行为都是“针对信访事项”,而限制人身自由以截访是针对信访人的人身作出的非法行为!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以截访怎能等同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翻遍相关法律法规,哪有这种说法?
如钱法官能说出法律依据,敝人愿就所有信访事项即刻停访息诉,并自甘在温州中院爬一圈,边爬边学狗叫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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