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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遭包庇
受害者家属呼吁司法公正
尊敬的领导:
我是潘一梅,2007年4月23日,我丈夫廖永炎和儿子廖建波驾驶浙 CMK792 号两轮摩托车行驶在文成县南田镇至百丈崇镇西段村的长镇线IKM+800M处。与此同时,与相向而来的刘化宝驾驶的浙KC1136号低速自卸货车,当天的天气恶劣,大雨倾盆,加上大雾和车窗玻璃内侧的水雾,导致视线极差,路面也非常湿滑。在限速20公里的路段上却以40码的速度行驶。他的制动反应迟缓,制动距离过长。更为严重的是,他不仅占据了超过一半的道路宽度(在5.03米宽的道路上,刘化宝占据了2.63米的路面),还与我们的摩托车发生了严重碰撞,直接导致我丈夫和儿子当场死亡。这场事故给我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和心灵上的痛苦。
然而,事发当天,文成交警既没有扣押当事人,也没有处理肇事车辆。直到第二天,我们发现肇事车辆仍然停在肇事者的家中,我们反映了这一情况后才将车辆拖走,肇事者刘化宝撞死2人重大交通事故至今为止没有接受过任何处罪。(由此可见肇事者刘化宝在当地势力不一般)
根据2009年8月30日文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2008)文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文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刘化宝应向我赔偿人民币137,588元和人民币86,459元。然而,刘化宝对这些判决不服,分别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8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化宝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尽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生效,但刘化宝仍然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他在居住的西段村拥有一幢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三层半楼房,并已经进行装修。判决生效后,刘化宝为了逃避责任,还试图把房子过户给他儿子。显然,刘化宝完全有能力履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是文成县法院执行局的郑国芳局长却漠视党纪国法,被利益所绑架,徇私舞弊,导致刘化宝有能力履行却拒绝执行。他们明知道肇事者有财产,却拖延执行,涉嫌犯下拒不执行判决罪。这种行为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影响,应该依法追究刘化宝的法律责任和郑国芳局长的包庇责任。
我恳请有关领导亲自关注这起典型的包庇案件,希望有关部门重新调查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依法严惩违法行为的人,维护司法权威,以给予在天之灵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一个公正的说法。我对司法公正的存在感到怀疑,正义何在!
特此申请,谢谢您对此事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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