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8年12月至2021年1月,何某某利用担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经合社负责人等职务便利,承诺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某建设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在承接该村旧村改造项目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先后6次收受相关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某某、叶某某所送的现金,合计710万元。
2021年5月,叶某某所在公司承接了该项目。因担心赵某某承接项目失败后会向相关部门举报,何某某向赵某某退还了其所送的现金,合计300万元。 纪法处理 何某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2021年10月,何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2年1月,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