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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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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8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南汇街道上吕浦锦园南侧区间道路上,存在履带车在道路上行驶后留下的污染痕迹。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周边进行排查,在附近发现有可疑的履带式挖机,与现场遗留的痕迹较为相像,随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为了图方便,未经审批直接驾驶履带式挖机在南汇街道上吕浦锦园南侧区间道路上行驶,并驶入上吕浦锦园小区范围内,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查处。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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