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证据线索函,称南汇街道下吕浦海鸥某幢三楼一业主装修时存在拆除承重墙的行为。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当事人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拆除该室朝南阳台510mm处墙体,并在室内开设了一个580mm*300mm*2100mm的门洞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随后,执法人员调取相关图纸并进行现场比对,确认当事人装修中拆除承重墙的违法事实,并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恢复被拆除的墙体。后续,当事人积极修复被拆除的墙体,并出具墙体恢复的安全鉴定报告证明修复墙体强度与原结构构件强度等同,当事人完成整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完成整改,执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