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被人们视为庆祝喜事、佳节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烟花爆竹脱胎于火药,在被绚烂铁树银花震撼的同时,切不可忘记烟火伤人的风险。现实中,一些商家明知不可为,却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制品囤放在了超市中。近日,文成法院审理并宣判两起危险作业案。
案情回顾“我这里的烟花便宜,你买了再卖出去可以赚。” 经营超市的刘某父女面对对方的兜售,最终还是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在明知道自己没有证不能售卖烟花爆竹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向对方购入总价8000元左右的烟花爆竹,并囤放在超市二楼和三楼的房间里。 办案机关在该超市中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31箱。经过抽样鉴定,送检烟花爆竹中不仅有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还检出高氯酸钾、硫磺、铝粉等成分,部分产品含烟火药、黑火药。而涉案超市只是一间位于居民区内、售卖生活用品的普通超市,并不具备安全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
案件审理文成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父女二人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刘某云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行政违法劣迹,刘某民系自愿认罪认罚、年满六十周岁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云、刘某民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
法官提醒
★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主要针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罪名一旦成立,可能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官在此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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