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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书记“肥水不流外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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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1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  例】
田某,中共党员,某县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主任。2020年底,田某利用职务便利,向该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所长郑某推荐其亲戚张某承接该管理所的一临时停车场修建项目。后郑某同意由张某直接承接,工程造价30余万元。

【处  理】
田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违反廉洁纪律。田某另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点  评】
关心家庭、关爱亲属、帮助亲友,乃人之常情。但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将公权力当作为亲友谋利之工具,妄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公权不是私器,姓“公”不姓“私”,党员领导干部在处理家庭和亲友关系时,尤其要讲党性、讲原则、讲规矩,把对亲友的感情摆在对人民群众的敬畏心之下,不可抱有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逾越纪律“红线”。
本案中,田某“肥水不留外人田”,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张某承接项目“寻机会”,让亲友跟着自己“沾光”,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以权谋私的工具,难逃纪法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此案为鉴,厘清权力公私边界,“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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