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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遭非法拘禁死亡,4名涉案者仅一人因提供场所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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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2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政法教育整顿牵出浙江温州27年前非法拘禁致死案,一审认定42岁死者余某系敌敌畏中毒死亡,涉案男子陈某麟因非法拘禁罪获刑5年。
日前,案件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受害者亲属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4名涉案者20多年中逍遥法外。
>>>非法暴力讨债

家中被绑走牙齿被打掉 一周后得知死讯

受害者余某的亲属介绍,案发于1994年,“4名涉案者都是无业人员,就是组织赌博,余某被他们组织的人骗进去,欠了他们十几万,他们就组织人暴力讨债。”
“1994年10月23号日傍晚6点钟直接把他从家中带走,晚8点多,他打电话给他妹妹求救,说一路被对方暴打,7颗牙齿都打掉了,让妹妹先凑3万元给他,但随后就再没电话,7天后的11月1日,得知他在温州一个小区居所内身亡,当年他只有42岁。”
日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余志勇律师告诉记者:“被害者是被4名涉案者劫持走,并遭到暴力殴打,最终发现死亡。案发后,4人全部出逃柬埔寨,1994年温州鹿城区公安立案,根据尸检认为是他杀,对涉案嫌疑人签发了拘留证。1995年按凶杀案上报公安部并组织跨国追捕未果,一直到2021年案件重启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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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1日,温州市鹿城区发生一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件

>>>被指逍遥法外

27年没进展,被害人家属举报为何不捕?

余志勇告诉记者,“2001年,潜回温州的涉案者陈某辉被温州特警抓获,因为当年是鹿城区公安经办,温州特警在侦破其他案件时发现了这几名涉案者,后移送给鹿城区公安,他们被抓后供认了1994年的劫持案。”
“2001年,余某家属得知有案犯落网后曾到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问询确认,警方当时以还不能确定为由,未安排目击证人作辨认笔录调查。”
余志勇表示,移交后因证据不足,几名涉案者被撤案处理,余某家属认为案件背后有问题,直到2021年受害者家属进行举报。
“2021年开展政法教育整顿,指导组进驻温州,被害人家属遂进行举报”。余志勇称:“他们在1994年出逃后,有一人定居法国,1999年其中3人又回来了,在温州生活20多年。这个除了有证人作证之外,还有案卷里的证据信息都显示这3名涉案者就在温州,所以受害者家属认为,这20多年里,疑犯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从一审到二审

提供租住屋男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5年

余志勇介绍,3人中除一人病故外,目前到案的是陈某辉和陈某麟。“鹿城区公安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对陈某辉做出免于起诉决定,陈某麟涉嫌参与非法拘禁被起诉,一审鹿城区法院认定他提供居住场所,2022年11月以非法拘禁罪判了5年。”
温州鹿城区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1994年10月23日晚,周某海等人为讨要赌债,结伙到被害人余某家中,将其从家中强行带走。当晚,电话告知被告人陈某麟后,周某海等人将余某非法拘禁在陈某麟租住屋内。
次日上午9时许,陈某麟回到租住屋,看到余某被拘禁在房内。之后,陈某麟离开并将房门上锁。后陈某麟等人再次返回,发现余某已死亡,遂逃离现场。
余志勇介绍,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麟不服,“说同案犯比他严重得多,却被无罪释放,他还被判刑,所以提出上诉。”
2023年5月26日,温州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余志勇说:“现在一审、二审只针对涉及的陈某麟一人做了判决。”
>>>死因鉴定结论

诉讼代理人质疑敌敌畏中毒结论“早产”

作为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余志勇表示:“案件一审、二审都是我代理的,我审阅了案卷,发现案卷里证据体系有问题,包括受害人一份尸检勘验笔录,上面直接写着勘验人的鉴定结论——敌敌畏中毒死亡。这个落款时间是1994年11月2号,尸检是11月2号检的,毒理鉴定结论是11月10号才做出的,怎么可能11月2号就得知是敌敌畏中毒死亡。”
温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显示,送检时间是1994年11月2日,检材为死者胃、肝组织。这份鉴定书上有鉴定人的签名,落款时间为1994年11月10日,检验结果是检出敌敌畏农药成分。
此外,委托鉴定登记表也显示,送检时间是1994年11月2日,鉴定时间为11月10日,鉴定人签名处为同一人签名。
“不仅敌敌畏中毒‘早产’,毒理检出敌敌畏成分结论与尸检笔录上敌敌畏中毒致死结论不符。”余志勇解释:“检出敌敌畏和敌敌畏致死是两个概念,如果是敌敌畏致死,还需要做定量分析,也就是说检出体内毒物,但含量有没有达到致死量?体内要检出10到15克敌敌畏才达到致死量,鉴定书里检出是有,但有多少没有检验,所以根本不可能得出敌敌畏中毒致死的结论。”
>>>终审维持原判

拘禁期间死亡尸体高度腐败无法确认死因

温州中院二审裁定书显示,陈某麟上诉称,自己不知道被害人死因,原判仅根据其在非法拘禁期间死亡就直接认定属于非法拘禁致死的情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某麟的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陈某麟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当,陈某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其家属愿意赔偿。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温州中院认为,陈某麟在侦查阶段一直供认参与非法拘禁,以及余某在非法拘禁期间死亡的犯罪事实,其供述能与现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法院采纳,应认定为坦白。
关于本案系故意杀人还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经查,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死亡,但因尸体高度腐败,无法确认死因,且本案现有证据没有指向陈某麟有参与杀害的行为。陈某麟作为非法拘禁场所提供者,离开拘禁场所时还将房门继续上锁,其参与的共同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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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陈某麟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判鉴于其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已予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陈某麟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改判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温州中院不予采纳,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因不明的悬案

到底是暴力讨债引发的凶杀案还是拘禁致死案?

2023年6月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法制大队,并提供了当事人的名字,民警输入系统答复称没有,“在系统中查不到就找不到经办人,目前是查不到,因为当年都是纸质版的,不太清楚相关情况。”
根据2021年5月2日公安鹿城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情况说明》显示,案发租住屋床的南侧地上有一具尸体,脸朝上仰躺在地上,尸体脚边东侧靠床边地上有一红色绳子,床的西侧有一塑料凳子,上有一把黄色木柄菜刀,刀刃上有红色斑点。
余志勇和受害人余某家属认为,案件办成这样,主要原因是证据毁灭。
余志勇认为,一审没有查清犯罪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被拘禁时系在无人看管状态下死于上吊或中毒。
余志勇说:“一审中只提供复印件,不提供原件,也不给我阅卷,庭审中也不出示证据,庭审结束后才让我庭后阅卷,导致我庭审中没办法发表意见。”对此,余志勇向鹿城区法院提交了一份非法拘禁致死案庭后阅卷代理意见为证。
记者注意到,温州中院二审裁定书显示,关于定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问题,经查,公安机关制作的尸体勘验笔录、理化鉴定书能够与在案的委托鉴定登记表、病理诊断书相互印证,客观性强,取证程序合法,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且原审法院已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故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此外,相关判决书显示,对周某海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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