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你说马上给 三年以后又三年 阿sir,我都要…… 等等,你怎么倒闭了? 近日,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讨债多年无果,意外得知公司早已解散。 案情回顾 2017年时,原告谭某向甲公司供应鞋机和鞋材,收执了总计60885元的欠条,由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刘某签字确认。此后,甲公司仅支付了10000元货款就杳无音讯,剩下50885元无人偿还。 在此期间,谭某一直通过微信,向刘某发消息讨要货款。 “刘老板,这么点钱还拖着,能赶快给我吗?”“什么时候能把钱结了?”…… 但始终没有收到刘某的回复,发出的消息都石沉大海。谭某也曾动身前往公司地址讨要欠款,可甲公司当初租赁的厂房早已人去楼空。失去了这唯一的线索,无奈之下,谭某选择起诉,可等律师搜集资料查证后,一个惊天霹雳落下,谭某才知道,自己讨要欠款多年的对象早在2018年就已经解散了。 时间拉回到2018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由股东刘某与谢某组织解散清算工作,二人仅在温州市内某报公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也未将公司解散清算的事情书面通知原告,刘某本人又在之后逃避与原告的沟通,造成了这场长达多年的“误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甲公司清算组没有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原告,也未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清算组成员即股东刘某、谢某赔偿。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刘某、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50885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以股东为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为逃避公司债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常在知晓公司债务存在的情况下,不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仅因工商注销需要而在报刊上公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致使不清楚公司经营存续状态的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清算组在公司解散时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清算组,其成员应当赔偿因此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