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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竣工验收的房子
居然也能交付?
近日 在温州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
平阳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陈雅阁),因未组织竣工验收就擅自交付,被罚款19087元,据公开资料显示,平阳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由温州市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控股,法人是王锦云
该企业现已建成和正在开发建设的工程有温州市泰安大楼、大诚商厦、柳市大厦、广化商厦、诚信商厦、南国大厦、郑桥锦园、景山花园、瑞安市大诚·外滩印象、瑞安大诚·外滩香颂、大诚金廷、大诚都会中心、万全未来中心等,曾多次荣获“纳税大户”、“AAA信用单位”、“重点企业”、“资信百佳企业”等荣誉称号。
据了解,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制定并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后分别于2017年10月7日第一次修订、于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该条例。而该房企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已是违法事实。
一般来说,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不仅意味着没有质量保障,影响企业自身的生产安全,同时也关系众多业主的生命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周边环境和社会稳定。针对此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建设工程交付投入使用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坚决查处。温州住建应该加大对此类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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