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8年11月、2020年3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吴某某(化名)先后2次组织召开村联席会议,为村民林某某和赵某某解决地基调换、建房审批等事项。事后,吴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头,分别向林某某和赵某某借款各1万元,合计2万元。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2月,吴某某应某运输公司股东倪某某请托,未经村两委等会议集体商议,将该村1处空地免费提供给倪某某的运输公司停放车辆。同年10月,吴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倪某某借款2万元。考虑到公司车辆停放需要吴某某的支持,倪某某在和公司其他股东商议后,决定出借公司资金2万元给吴某某。
纪律处分 吴某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村务管理的职务便利,向多名管理服务对象借钱。吴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 2022年3月,吴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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