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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0日一则消息在温商贷被害人群传播——某建筑装饰公司申请浙江天玖王酒店破产案在温州市中院开庭。
关于温商贷案之浙江天玖王,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质疑:
一、非法集资款究竟去了哪里?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53页是这样写的“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反映,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温商贷p2p平台共发放792个借款标的,涉及借款合计金额8.22余亿元”。在第19页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反映,该公司资金来源合计金额20.97亿元……,经核实的实际使用借款金额3.22亿元,主要用于工程项目金额4.4亿元”。
如果《判决书》内容属实,温州市中级法院受理的浙江天玖王破产是不是很搞笑?
浙江王玖王酒店项目地处滨海经开区,由酒店大楼和两幢商务楼组成,总资产市场价待评估,所有股东均为温商贷案罪犯。
一个实际资金来源近21亿元的项目,在温商贷非法集资8.22亿元的项目,实际使用4.4亿元的项目,竟然因为欠设计费,被设计人申请破产了。
我们不得不问非法集资的钱去了哪里?《判决书》的21亿元其中大部分可以狡辩成走账,那8.22亿元又去了哪里?连设计费都没付,欠一屁股债被申请破产了。非法募集的8.22亿元究竟去了哪里?难道《判决书》内容是假的?
另据了解,该项目涉及工程款、材料款等民事债务诉讼若干,还欠银行贷款近2000万元,两幢商务楼中部分产权以出售,这些钱又去了哪里?
二、温州市中院为什么受理破产申请?
温商贷案二审在温州市中院,市中院不可能不知道温商贷案是刑事案件,不可能不知道浙江天玖王酒店属于刑事案件执行资产,不可能不知道该酒店的建设使用的是非法集资款,不可能不知道温商贷案资产价值不够退赔被害人。
刑事案件的赃款赃物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属于追赃挽损范畴。浙江天玖王酒店属于温商贷案赃款赃物,应当查封、冻结拍卖后退还被害人。当初为了保全其价值允许继续经营,但改变不了赃款赃物性质。上述四个“不可能不知道”明确质疑温州市中级法院为什么能够开庭审理天玖王的破产?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也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二、对涉嫌犯罪行为查处的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债务人企业的相关财产未作为赃款赃物依法追缴的,法院可以在驳回破产申请后重新审查债务人企业的企业破产申请。证明即使天玖王这个资产涉及刑民交叉,也是“先刑后民”。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浙江天玖王的实际投入金额与《判决书》内容不符。温州市中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当另有隐情。
温商贷案的专项审计报告在温州市中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我们有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其依据的数据是否存在?
对于某法官称将酒店大楼纳入刑事追缴,后面两幢商务楼交由民事,我想问为什么?交易吗?能证明商务楼不是赃物吗?能保证温商贷涉案资产100%返还被害人本金吗?
若商务楼走向破产,属于民事诉讼,债权人登记时,非法集资犯罪被害债权人也应当可以参与登记,请问可以按照民事债权计算利息吗?那与刑事“充减提”的债权确认是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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