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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女子溺亡!家属索赔16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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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桃花溪(化名)是瑞安一自然溪流,因清澈的水质和优美环境,成了人们喜爱的游泳场所。在溪流沿岸处,某旅游公司经营了一家农家乐,并在溪面上放置竹筏以供游客选择在竹筏上饮食、戏水。
57岁的陈某是一位游泳爱好者。2022年8月,陈某与朋友相约桃花溪游泳,二人来到农家乐所在沿岸,溪内正有许多乘坐竹筏、下水游泳的游客,陈某稍作热身后便在竹筏附近下水。十分钟后,陈某独自向溪流下游岸边游去,却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对受害者溺亡区域的深度进行估量发现,此处水深显著高于周边区域,陈某家属认为,农家乐的经营者在桃花溪经营水上游乐项目,放任游客游泳,还售卖泳衣等吸引游客到此游泳,应对经营范围内的游客尽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作为管理者没有对具体水深进行标识、警示,也没有对农家乐以水上项目吸引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样存在过错。家属遂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6613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农家乐在提供竹筏租赁、泳衣售卖服务的同时,有配备安全员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当日,受害人陈某并没有到被告农家乐处消费。桃花溪两岸多处立有警示牌,提示“水深危险、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险、请勿游泳”等,但天气炎热时,仍有周边居民来此处游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农家乐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是否负有管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农家乐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人员、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农家乐于桃花溪内放置竹筏供消费者饮食、戏水,其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竹筏,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农家乐为桃花溪的承包经营者。受害人陈某是在自行下水游泳过程中不慎溺亡,并非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戏水而落水溺亡,陈某的溺亡与农家乐的经营活动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农家乐对陈某自行下水游泳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桃花溪属于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并非游泳等的水上项目经营场所。从河流的行政管理主体来讲,镇政府、水利部门无权禁止公民自行进入桃花溪这个开放的空间,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溪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监管保障。
因桃花溪水底水纹复杂,又常有居民到此游泳,故当地有关单位在两岸多处设立警示牌,陈某作为成年人,对游泳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应有预见,却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险发生,应风险自担。
综上,瑞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自甘风险即指行为人明知有风险却自主自愿实施或参与冒险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具体而言,自甘风险原则有以下3个构成条件:
(一)行为人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活动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运动。
(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获得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三)损害本可以避免,却在明知危险的前提下仍要参加。

法官提醒,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文体娱乐活动前,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活动过程中要时刻谨慎,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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