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2016年7月,某村出资建成封闭式工业垃圾堆放场,用于工业垃圾统一堆放。 2018年5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孙某某(化名)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未经村集体决策程序,以口头约定方式擅自将该垃圾堆放场以年租金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林某某、彭某某。2018年5月至2022年5月,林某某、彭某某以现金、微信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3次向孙某某及其指定账户支付租金19.5万元,后均被孙某某用于个人和家庭支出。 2022年8月,孙某某向村集体退还上述租金。
● 纪律处分 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2022年11月,孙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3年2月,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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