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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行为发生后,影响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健康,部分家庭甚至因此陷入困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前,经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支持起诉,一起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小虹(化名)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25910元。
2022年5月,陈某明知小虹未满14周岁,仍然对其实施猥亵。经苍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法院经审理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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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小虹被侵害后情绪不稳定,经常默默流泪,在校遭受同学非议和排挤,最终只能转学,她的家属强烈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其他损失。
苍南县检察院通过对该县2020年以来涉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现象并非个案,部分家庭甚至因此陷入困境。然而,由于精神损害后果评估认定难,以及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侵害人必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当前未成年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并不多。
办案检察官从民法典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找到了破解“利器”,民法典规定了基于侵权和违约的两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机制,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3月,苍南县检察院联合该县法院、公安局出台《关于支持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协作机制(试行)》,细化9种赔偿情形,明确将支持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贯穿办案全过程。经该院支持起诉,日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进一步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共同体,苍南县检察院还推动苍南县委于近日出台《预防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了全县32家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工作任务,建立了隐患排除、强制报告、联防联动、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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