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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望里镇党委政府无道,违法行政,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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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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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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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罗明利,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望里镇罗厝村110号,公民身份证号:330327197905113371。
控告人实名控告苍南县望里镇党委、政府个别领导、罗厝村书记兼主任罗宏杰等人假冒村民签名,伪造拆迁协议等一系列文书,违法强拆控告人家合法房屋,并在控告人提起诉讼维权后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的违法违纪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纪委及人民法院均已查实,《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农民建房申请表》等材料系伪造的。
2022年10月19日,对于控告人及妻子王苏月二人的举报事项,中国共产党苍南县望里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迫于浙江省委第七巡视组的压力,不得不调查,由纪委书记项延佐出具亲笔签名的《实名举报结果反馈单》,认定“望里镇干部、罗厝村干部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违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伪造拆迁置换协议及建房审批材料等问题,信访反映的问题属实。”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望里镇政府代理人却否认该份反馈单的真实性。
望里镇人民政府及罗厝村主张,《拆迁补偿协议书》系罗明利委托其哥哥罗明钏签署,然而罗明钏向苍南县人民法院书面说明了:“本人罗明钏从来未曾代我弟弟罗明利签过任何拆迁协议书,对于罗厝村干部提供的这一份伪造协议,本人要追究伪造之人的法律责任。”关于《农民建房申请表》,该申请表上的申请人签名处写着控告人的名字“罗明利”,但控告人很肯定没有签署过该份申请表,显然也是村干部冒名签署伪造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7行初172号《行政判决书》载明:“被告提交的《农民建房申请表》、《苍南县房屋拆建申请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因该申请材料上‘罗明利’‘罗中赤’的签名及指印均非其本人所签、所按”。(2022)浙0327行初163号《行政判决书》也否认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农民建房申请表》的效力,足以证明伪造事实,应当追究相关伪造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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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望里镇人民政府及罗厝村为了不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望里镇在(2022)浙0327行初163号一案中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的《物品清点记录》,加盖苍南县望里镇罗厝村民委员会公章,并由现场负责人罗宏杰及记录人彭永鹏签字,拟证明案涉房屋拆除前屋内物品均已腾空并予以妥善安置,未造成控告人屋内物品损失。显然是在歪曲事实,具体理由和证据如下:
1、从“房屋强拆现场照片”可以看出,2022年6月21日望里镇及罗厝村非法强拆控告人房屋后,将屋内物品随意堆放在废墟之上。
2、罗中榜、姚益会、罗中赤等村民签字、按捺手印的书面说明清楚载明:“直到2022年8月底剩余物品才被镇里找人拉走处理”,控告人2022年8月16日提起行政诉讼,显然,望里镇是在收到应诉材料后方匆忙拉走现场的剩余物品。
3、对于望里镇及罗厝村是否于强拆当天腾空并清点、妥善保管物品,案涉房屋周边村民及望里镇纪委、公安等部门均是知悉的,可以向村民及相关部门了解。
4、望里镇主张案涉房屋拆除前屋内物品均已腾空并予以妥善安置,但控告人至今未看到所谓被“妥善安置”的物品,控告人要求同纪委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查看现场,并向周边村民调查核实事实,保留影像资料等证据。
三、两起行政案件分别撤销了关于案涉房屋的改造拆迁安置批复,以及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然而望里镇至今仍拒不赔偿、补偿。
(2022)浙0327行初17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被告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望政〔2021〕17号《关于同意望里镇罗厝村罗明利等9户10间城中村改造用地的批复》中同意原告罗明利、罗中赤两户改造拆迁安置的批复。(2022)浙0327行初16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1日强制拆除苍南县望里镇罗厝村110号房屋的行为违法。2022年8月1日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清楚载明:“本镇(村)居民罗明利同志。身份证号330327197905113371家住望里镇罗厝行政村110号,产权归罗明利同志所有,系合法建房”,足以证明案涉房屋非违法建筑,系控告人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赔偿。然而,望里镇人民政府至今仍拒不赔偿、补偿,给控告人一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家庭极其困难。
四、控告人有心调解早日化解纠纷,望里镇人民政府却提出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调解方案,调解协议处处设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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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深知民不与官斗的道理,也深知信访维权的艰难,被强拆的房屋是控告人一家唯一的栖身之所,但凡得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赔偿补偿,控告人也不想如此辛苦、没有尊严到省、市、县、镇上访。控告人几次表示调解意愿,但望里镇人民政府给出的调解方案实在让控告人难以接受。在两个行政案件都败诉后,望里镇人民政府提出让控告人与罗厝村迈辉仓储有限公司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42万元补偿款由该公司支付32万元,且在收到款项前控告人需配合办理好房屋公证、过户等全部手续,签署息访协议书,另10万元由罗宏蔗及浙江方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但罗厝村迈辉仓储有限公司、罗宏蔗及浙江方兴建设有限公司又没有强拆控告人房屋,与控告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非案件当事人,谈何补偿之说。且控告人一旦办理完过户等手续,一切已成定局,如收不到款项,控告人又该如何维权,显然处处存在“陷阱”。
五、为打击报复控告人的维权行为,罗厝村擅自强行没收控告人家的承包地,将其转租第三方用于谋利。
1999年10月1日,控告人一家7口人与望里镇罗厝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坐落地号60号、面积0.931亩的水田,承包期限自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止。在控告人一家为罗厝村110号房屋被强拆维权的过程中,罗厝村未经法定程序,强行收回了该块水田,将其出租谋利。据控告人了解,该0.931亩承包地被罗厝村连同其他1亩左右的土地,一起出租给一个叫林元将的人。控告人一家因为房屋维权及行政诉讼已彻底得罪了罗厝村和望里镇两级干部,才会遭到如此报复。
综上,望里镇、罗厝村干部假冒村民签名,伪造拆迁协议等文书,趁村民不在家非法侵入住宅,强拆合法房屋等行为已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甚至面对控告人的合法维权,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击报复,控告人一家老小已无家可归,情况凄惨,恳请有关部门领导派员深入调查,了解实情,依法处理!!
    此致
                                 控告人:罗明利
2023年 3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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