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小微企业化解“微小”纠纷
“截至今天开庭之日,我之前拖欠的三期本息已经还清。我也不想欠银行的钱,只是最近这3个月周转不过来,所以时间上有拖延,但我都已经尽快补上了。现在如果一下子叫我还一百多万,企业大概要停顿了,希望能够调解。” 近日,龙湾法院审理了 温州某银行与被告翁某、董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翁某在法庭上向法官说出了 自己的无奈和担忧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被告翁某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218万,每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董某提供连带担保。
span style="font-size: 16px;letter-spacing: 1px;color: #595959;font-family: PingFangSC-Light;">此后,翁某按期还款至银行起诉前3个月。后因翁某连续3个月未按期还款,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将翁某诉至龙湾法院,主张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翁某、董某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174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有权对被告名下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审查发现,被告翁某系温州鞋都某小微企业主,有员工100余名,因疫情关系,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其不能还款。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翁某虽有三期逾期还款行为,但此前的五年都依约还款且在庭审前归还了上述逾期欠款,其违约程度较“微”。若按合同约定要求翁某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企业将遭遇重大打击,可能导致工人工资发放困难。 当前较多小微企业遭遇暂时经营困难,对于此类“微”违约行为如果简单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势必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为此,经办法官立即将该案重点汇报处理,并多次到银行上门调解,希望通过释情说理,争取银行对这一“微”违约行为的谅解。最终,在法院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贷款合同继续履行,成功化解了这起小微企业的“微”信贷金融纠纷。调解结案后,经办法官与部门负责人一行走访该小微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并就经营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向翁某进行了提示与说明。
“谢谢法院能够体谅小微企业主资金周转困境,多次积极组织调解,还特意上门关心企业经营。眼下确实困难,我一直在想办法筹钱还贷,感谢法官协调让我能继续履行合同,不用愁怎么凑齐这一百七十多万元。接下来我会诚信守约,依法经营。”翁某说道。
法官说法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经营过程中,小微企业常会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从而出现某几期银行贷款逾期还款的情形。但不论是银行起诉还是法院裁判,都不应对此类违约行为“一刀切”,而应当综合考量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主以往的还款情况、还款能力及违约情况,区分违约程度加以认定。 本案中,翁某五年来均诚信履约,仅逾期三期且已主动补齐欠款,可见其信用及还款能力尚属良好。若因翁某暂时的“微”违约行为,就机械地按合同约定要求其偿还剩余全部债务,乃至执行拍卖抵押房屋,于理不合。同时,也将加重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影响员工就业环境,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于各方无益。 龙湾法院最终通过调解方式,促成翁某诚信守约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保护银行金融债权,实现多方共赢,既保民生又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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