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明达说事》,我们来说一说温州一市民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这件事。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是近距离出行的选择。不少人为了方便,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不仅不美观,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安全隐患。
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市民在蒲鞋市街道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现场毫无保护措施。该行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发现该行为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拍照取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强调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的危害,现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私拉电线充电等违法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立即制止,保持辖区道路整洁和用电安全。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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