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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以从事卖淫行为对一名史姓女子作出了拘留十二天、追缴非法获利9050元的行政处罚。
卖淫被抓的案件时常可以看到,但像史某某这样“频繁”的却实属罕见。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到,这名史某某光是3月15日这一天时间,竟然就卖淫了3次。
分别是在下午14时、15时,以及晚上时间,以600元一次的价格,和3名不同嫖客发生了关系。
更惊人的是,在被柳市警方抓获后,史某某自述说,从3月12日至今,她从事卖淫行为就非法获利了9050元!
而从后文可知,该处罚是在3月17日作出,当时史某某已被“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一日”,因此推断她“赚”这9050元的时间,不会超过5天时间。
这样惊人的“履历”,在行政处罚网上都算是比较罕见的。
不过,虽然其这么“拼”地去“赚钱”,但如今被抓,显然这钱是不可能“赚”到手了。
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给予史某某行政拘留12天的行政处罚,同时追缴其非法所得九千零五十元。
这下史某某是真的“偷鸡不成蚀把米”了。
行政处罚书原文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3月15日下午14时,在*****公寓**室,史**以600元的价格和*****发生一次性关系,*****嫖资600元已支付;2023年03月15日下午15时,在*****公寓**室,史**以600元的价格和郑**发生一次性关系,郑**嫖资600元已支付;2023年03月15日晚上,在*****公寓**室,史**以600元的价格和康**发生一次性关系,康**嫖资600元已支付;史**自述从2023年3月12日至今一直从事卖淫行为非法获利905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史**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追缴人民币九千零五十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实际应执行十一日,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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