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瑞安市一场所4名老板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这家场所到底
存在什么问题呢? 让我们看看 日前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 发现瑞安某场所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随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其停产停业 然而 在执法人员对其处罚决定履行情况 进行现场核查时 发现该场所 未履行消防救援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 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随即消防救援部门对该场所 进行强制执行 并将封条张贴于该场所入口处 数日之后 消防执法人员对该场所 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场所已擅自拆封 并投入使用、营业 遂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人员最终被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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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15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法 第58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 第6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阿消提示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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