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26日21时左右,朱某某 在乐清市某某 街道某某 路一出租房内与郑某某 进行卖淫, 收取嫖资800元 ;2023年3月4日20时左右,朱某某 在乐清市某某 街道某某 路一出租房内与郑某某 进行卖淫, 收取嫖资8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 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并收缴避孕套四个,并追缴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2月8日凌晨,舒某某 和刘某某 在乐清市某某 小区一出租房内 以6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 2023年1月3日凌晨,舒 某某 和刘 某某 在乐清市 某某 小区一出租房内以 6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 2023年3月5日晚上,舒 某某 和何 某某 在乐清市 某某 小区一出租房内以
6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舒某某 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 追缴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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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5日晚上, 何某某和舒某某在乐清市某某小区一出租房内以6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 何 某某 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 何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3日凌晨, 刘某某和舒某某在乐清市某某小区一出租房内以6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 刘 某某 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 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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