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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多访一次“事项上浙江省委深改办对信访工作制度负领导责任上应予以追究的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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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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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1 18: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关于董夫清烈士家族(包括唯一后人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未落实政策的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后有关“最多访一次“事项上浙江省委深改办对信访工作制度负领导责任上应予以追究的督办
    2022年6月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的内容:经温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查证后认定:申请人的初始诉求主要反映要求落实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据申请人自述,董夫清烈士1952年参加抗美援朝战役时牺牲,申请人董直松父亲(董夫善)系董夫清烈士堂兄弟,董夫清烈士生前有一处房产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南外村内,董夫清烈士家族6个兄弟堂兄弟仅申请人董直松一位后人,现要求核实董夫清烈士原房产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同时,申请人父亲(董夫善)于1943年逝世,将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南外村南门外私房过继与申请人董直松,同年申请人董直松办理了《土地所有权状》。1952年3月,申请人董直松及其母亲孙氏向原泰顺县人民政府办理该处私房《土地房产所有证》,后因“文革”时期,私宅被没收,至今未落实私房遗留问题。本机关认为,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存在不妥。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 10月28日(87) 城房字第575号)的精神,涉访诉求应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综上所述,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1、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告知书》(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 2号) .2、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
督办的信件《关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对作出温政信核[2022]10号复核意见书行文不规范落实处理意见不到位的报告》的信访事项,2023年1月17日,泰顺县信访局告知复查机关已经作出复查意见与请求省和市政府监督执行的答复意见一致即作出泰政信查(2022)5号撤销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并告知应当先向住建部门提出即原点再访起。另温州市和泰顺县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都认为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及复查和复核受理范围。
综上,有关“最多访一次“事项上浙江省委深改办对信访工作制度负领导责任上应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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