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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李女士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2月13日她支付了5万元的意向购房金以原价八五折的优惠购买鹿城区黄龙集新社区雅戈尔未来城壹号的房子,并且签订了意向书,约定3月中旬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然而2月27日她接到销售人员通知,现在房子涨价了必须以原价购买。李女士认为十分不公平。
李女士告诉记者,经朋友介绍她看中了雅戈尔未来城壹号的一套房子,销售人员表示她想要的那套房子并不是优惠活动范围内的房子,如果李女士想要的话可以去向公司领导申请折扣优惠。几天后,该销售微信通知李女士尽快来签订购房意向书。然而意向书签订半个月后,李女士却被告知优惠取消,须以原价购买。
李女士:当时的时候也是销售自己发微信过来,赶紧过来说是有这个折扣了,也是在她们销售大厅里签的协议。协议里她签的也是很不公平的。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罚没定金,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但是她对于自己违约一点都没有写。既然她可以随意的想涨价就涨价,那你立这个协议的意义在哪里?
李女士虽然觉得该意向协议约定对自己不利,但考虑到自己真心实意要买房并不会违约,同时该书是销售人员提供的,不签的话不利于自己买房,于是在意向书上签了字并向房开温州千未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5万元意向金。在该意向书上记者看到,李女士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2平米,原价为29200元每平米,优惠后价格为24820元每平米,前后总价相差约为45万元。同时意向书规定了本协议记载的优惠后价格为乙方(客户)单方面申请的优惠价格,是否同意以甲方(房开公司)确认为准。
随后记者与李女士一起来到雅戈尔未来城壹号售楼处,房开温州千未置业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温经理表示,其签订的只是购房意向书,并不是购房合同,而如今经济回暖,房价自然就上涨了,既然上涨了就得按照上涨的价格来。其操作完全不存在违法的现象。
温州千未置业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 温经理:客户有这个价格意向,向甲方去申请,那么如果我们甲方的话如果同意,这就生成,我们甲方像这个第二条不同意,那我们就将这份意向金退回。所以现在的话我们愿意把这五万块钱退还给她。
就此事记者咨询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见娣。邵律师表示若是李女士想要证明这个事实的话,目前需要证明销售给予她的是明确的价格承诺,那么房开方应根据条款约定办事,不能随意更改价格。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邵见娣:那么我认为根据她去现场购买房屋这样一个情况再结合投诉人已经将款项支付给公司了,那么即使没有盖章呢,我认为销售的这个行为其实也是默认或者说是代表了公司,合同应该是生效的,因为公司在收到款项之后是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那么意向协议当中的条款对双方当然是有约束力的,你对外也是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既然你的工作人员答应了给人家这个价格,我们在法律上默认为你答应了人家给这个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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