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7765|回复: 2

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提议:废除寻衅滋事罪被滥用的“口袋罪”

[复制链接]

2

主题

2

回帖

2

积分

嫩笋

积分
2
发表于 2023-3-2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公民记者程敏报道)2023年新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再次向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他认为,“寻衅滋事”概念模糊,易被滥用,使社会过度刑法化。全国各地地方政府及公检法部门动辄以“寻衅滋事罪”打压中国公民的维权活动,因此被诸多维权人士、异议人士以及上访者视为“恶法”。

2023年新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

2023年新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
▲2023年新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图片来源:资料照)

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提议废除寻衅滋事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时,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就曾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新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告诉媒体,经过修改完善后,今年他将会继续向大会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寻衅滋事”概念模糊,易被滥用,使社会过度刑法化。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向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朱征夫介绍,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其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1997年刑法大修,当时被称为“口袋罪”的流氓罪被废除,该罪名的内容被拆解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过于宽泛,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此前有学者统计,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以某沿海开放城市517名男性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为样本,其中寻衅滋事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列第一名,人数占所统计人数的22%。

       近年来,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呼声不断。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他指出,“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寻衅滋事罪是从被废除的流氓罪中分解而来。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有一定的惩戒价值。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此外,寻衅滋事罪也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怎样的追逐、拦截行为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同时,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即使“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有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那么,追讨合法债务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因此,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其次,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按照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该罪行为特征,第二条与故意伤害罪、第三条与侮辱罪、第四条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五条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竞合。“一个法条惩治的行为与多个法条存在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朱征夫表示。

       朱征夫指出,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为5000元),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正如前例,不构成刑罚均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不仅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他强调,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该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例如该法第42条、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可以施加行政处罚,法律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拒绝利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朱征夫还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入罪却有一定的惩戒、预防价值,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尤其是近年来大量网络发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且各地执行标准很不统一,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综合利弊分析,现时取消这个罪名利大于弊。”朱征夫表示。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征夫就提交相关建议。同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肖胜方也提交一份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的议案。肖胜方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法条表述过于模糊,入罪门槛较低,涵盖的行为范围较广等原因,已经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新的“口袋罪”。

视频【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口袋罪”........】

       朱征夫,1964年9月出生,湖北荆州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新当选现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是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2008年至2022年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曾多次呼吁取消《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

       去年,朱征夫对媒体表示,“寻衅滋事罪”存在着“体系上的逻辑缺陷”,应该取消。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递交提案,建议中共中央政府向每个公民发病毒(新冠病毒)疫情补贴。他表示,政府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把钱交到民众手中,帮他们渡过目前的难关。

       朱征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2020年)2月份大部分企业停摆,3月份虽逐步复工,但人员、货物仍受到各种限制。企业全面复工,社会生活全面恢复正常尚待时日。

       朱征夫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中央政府向每个公民发疫情补贴以纾难解困刺激经济发展”的提案,建议中央政府向每个公民身份证注入有效期为半年的2000元人民币消费额度,作为疫情补贴,供公民个人消费,以直接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

       朱征夫递交上述提案的消息公开后,有网民表示,“不相信中央政府会将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很感谢朱征夫提的建议,但是感觉不太可能!”“政府怎么会给韭菜发钱?”“天上要掉馅饼了?”

       2016年全国两会前夕,朱征夫表示,在此次政协会议上,他将建议取消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的做法。此外,他还表示,将再次提请政协会议《适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

       朱征夫对媒体表示,他认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此举容易导致“舆论审判”,误导公众认为该人有罪,且有明显的迫使检察院将案件提起公诉、迫使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倾向。

       据朱征夫介绍,加入和履行《公约》以及为履行该《公约》而采取的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协调措施,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中国刑事诉讼中冤案和错案的发生。

       对于朱征夫一系列大胆提案,媒体人“大漠鱼”发博文,对他表示赞叹的同时,也对其是否会受到报复感到担忧。

法学人士不同看法


       据《界面新闻》报道,特别注意到,也有法学人士提出不同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撰文认为,寻衅滋事罪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只要民众不受那些无事生非、随意挑衅行为侵扰的利益值得保护,寻衅滋事罪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车浩教授表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语义模糊是“口袋罪”,而是因为,决策者想要动用刑罚惩治诸如上访等行为,才导致了这个罪的滥用,“就算真的因规定不明确而废除了寻衅滋事罪,将来还可以再出台一个语义明确的专门打击缠访的罪名。”他认为,如果不能正确适用法律,需要反思的是深层阻力何在,而不是简单地主张修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他指出,“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

       2月23日,人民法院报发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王登辉的文章也指出,寻衅滋事罪不是“口袋罪”,不能被兜底适用,其“沦为”口袋罪,不是立法的问题,也不是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是司法实务中未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而滥用、误用的问题。如果在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能够得到切实遵循,避免异化和滥用,寻衅滋事罪就可以在社会治理和法治中国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并不需要废除。

网民支持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的观点


       2月27日,“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被推上热搜,不少网民表示支持朱征夫的做法。

       “锦鲤六宝”认为:口袋罪,啥都能往里面装。

       “七片清叶”:口袋罪早该取消了。

       “胡XX在北京”:支持这个提议。这个罪当初提出,恐怕就是为了“方便”,“我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

       “0siIyf”:这是有良知的的代表

       “杀尽天下狗奴才”:支持取消涉嫌寻衅滋事

       “plmkfc”: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你的违规言论已被我方人员关注,账号已被列为重点关注对象,该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现限你自看到此评论后三日内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逾期后果自负。

       “李知恩的猫”:这还得涉及到程度问题哇,又不是一骂人就是寻衅滋事

       “决明”:不懂法,但确实很震惊,不知道罗翔老师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更愿意相信他说的话。

       “灞啵奔儿”:取消了这个口袋罪,就得新增另一个口袋罪

       微博网民大V“仲若辛”:这个罪名本来用来打流氓的,后来越来越被用来耍流氓了。朱代表的意见代表了我的意见,我来代表朱代表呼一呼。

       微博网民大V“刹宝宝阿”:笑死了,还记得之前被跨省抓捕的人犯得什么罪吗?就是寻衅滋事罪,写两篇文章揭露公路乱收费都寻衅滋事了,你觉得寻衅滋事这种口袋罪还有公平可言?以后你遇到事了维权,都能被寻衅滋事抓起来,看你后不后悔反对取消寻衅滋事罪?

▲山西居民庞雁冰因在网上发表文章,质疑山东交通执法部门有违规行为,被山东沂南县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跨省抓捕。(图片来源:庞雁冰家属提供 / 合成)

       微博网民大V“鲁国平先生” :#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表示,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

       朱征夫认为,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最后再次表明我的三个支持三个反对:

       一、坚定支持全面依法治国!
       二、坚定支持依法依规执法!
       三、坚定支持公民的监督权!

       四、坚决反对以权压法!
       五、坚决反对以言代法!
       六、坚决反对不作为,乱作为!(罗晓说)

       微博网民“杨飞established”:#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边界模糊,也许在大城市很少有借此乱用职权的,但到了小地方遇到维权的话,动不动就会被警告寻衅滋事

       微博网民“白云城主纪晓岚”:#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这个罪最大的问题就是双标,对谁用对谁不用,完全没有标准,甚至因人而异,还不如古希腊的陶片放逐,那个好歹有民主决议流程,这个就模糊很多

       “法说天下真相”:正常上访维权,事情发生在2019年9月13日“温州上访人周春芳和陈某某俩人乘坐亲戚私家小车里从天津到北京被在京津高速公路北京和天津交界处的永乐店公安检查站扣留,扣留原因是上访人周春芳被当地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然后被温州市鹿城区驻京办人员押回老家温州。

       于2019年9月14日下午17时00分,温州上访人周春芳被“传唤”,她被当地公安滥用“口袋罪”指控涉嫌“寻衅滋事”。9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

       温州上访人周春芳坐亲戚私家小车里,人都还没有下车都被寻衅滋事了,你们觉得寻衅滋事这种口袋罪还有公平可言?以后你们遇到事了维权,都能被寻衅滋事抓起来,看你们后不后悔反对取消寻衅滋事罪?

       支持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在2023年全国“两会”上再次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传唤证,传唤上访人周春芳涉嫌“寻衅滋事”,温鹿公(绣)行传字[2019]51626号。(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法平等”:全国很多各地上访人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被当地政府及地方驻京办雇用北京社会黑保安人员强制带走,上访人押回被当地公检法机关定性为“口袋罪”涉嫌“寻衅滋事”罪名。支持取消涉嫌寻衅滋事.....
来源:正义反腐网(cnzyff.ltd)&#169;《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
公民记者:程敏 | 主编:廉政明
监制:刘迎来
责编:李燕君子
校对:潘立(实习生)
投稿信箱:zgzyff@163.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891703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4-11-19 02:31 , Processed in 0.198049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