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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网红主播被抓!直播间涉黄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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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7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发展,逐渐衍生出许多新型行业,其中例如主播、博主、短视频创作者等职业。然而,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更多暴利,却选择以这些新型行业为平台,来实施一些“不耻行为”。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了一起行政处罚,温州瓯海周某某伙同他人,在某直播平台进行色情淫秽表演直播牟利,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8月15日至8月29日期间,周**伙同他人在瓯海区***街道xx处,通过xx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直播牟利。2022年8月30日周**被取保候审,后因犯罪情节轻微被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并建议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手机一部。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瓯海区拘留所执行。



法律条例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小编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网民自觉维护健康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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