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鹿城区将于3月正式启动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交接工作,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发放对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鹿城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发放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鹿城户籍80周岁-89周岁高龄津贴由原来的50元/月调整至60元/月;90周岁-99周岁为200元/月;100周岁及以上为500元/月。
3.发放部门。自2023年3月起,所有鹿城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统一由民政部门发放,社保部门从3月份起停发高龄津贴。
4.交接时间。工作交接期间,2023年1-2月高龄津贴仍按照原标准、原渠道发放,差额部分将在3月份补发(2023年3月1日前,年满80-89周岁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鹿城户籍老年人,其高龄津贴由人力社保部门在养老金中一并发放;除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人员(不含按温人社发〔2021〕29号文件规定享受城乡生活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外,其他鹿城户籍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其高龄津贴从2022年5月起由民政部门发放。90周岁以上的高龄津贴均为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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