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监处罚〔2023〕20号;
案件名称:正大新生活(乐清)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正大新生活(乐清)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文件,该文件明确“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终端用户电价按‘基准电价*(1+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基准电价按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电价确定”、“最大上浮幅度根据转供电主体供电的合理损耗等因素确定,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明确,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10%”。正大公司未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文件规定, 以“企业管理费*补充物业费”或“现代服务*能耗服务费”的名义超出标准向作为电力终端用户的承租商户收取电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属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行为,加收总金额为459519.07元。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正大公司处罚如下:对正大公司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玖万壹仟玖佰零三元(91903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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