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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村人有经济纠纷,平阳一男子竟用他人名字大量注册骨灰盒、棺材等商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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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人格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的增强,人们对人格权、人格尊严保护的法治需求越来越强烈。日前,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平阳一男子,为了泄愤竟谐音、同音、同名他人的名字注册殡葬用品商标。


图源自公众号公共图库
  
谢某与陈某系同村人,早些年两人因经济往来发生纠纷,存在一定纠葛。之后,从事殡葬行业的陈某先后于2014年12月、2017年6月申请注册了大量与谢某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称相同或谐音、同音的商标。目前仍在使用的三个注册商标所涉商品类别包含了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
  
2022年,陈某在村里开设殡葬用品店,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殡葬用品等,店铺商标字号仍与谢某姓名相近。谢某得知后,认为陈某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甚至以侮辱的方式使用自己名字,严重损害自身及其公司形象,致使社会评价降低,就此诉至法院。
  
陈某在庭审中答辩称,自己注册商标、经营店铺的行为与谢某无关,商标与谢某身份证登记的名字系同音不同字,不存在盗用、冒用情形,姓名权并非独占权,无权排除他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将谢某名字与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或服务相关联,具有特定的不当含义,亦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注册商标及字号与谢某存在特定联系。虽然陈某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以及个体工商户字号,但其系利用上述注册商标和个体工商户字号使谢某主观方面的自尊感和客观方面的尊重感受到贬损,即便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已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在报纸、社区公告栏发布向谢某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赔偿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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