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7日,施孙孟在永嘉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施孙孟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并收缴烟花爆竹制品七元千克。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7日,袁爱萍在永嘉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袁爱萍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1月08日,李秀珍在永嘉县***街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制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六条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秀珍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不知名烟花爆竹一若干、并收缴加特林一个、并收缴黄金60秒二盒、并收缴28寸电光花十五盒、并收缴乖豹九束、并收缴12号电光花四十八盒、并收缴***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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