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在中介带领下看了多处厂房
却在最后关头跳过了中介 私下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 对于这样的行为 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近日,永嘉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企图跳过中介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王先生等人共同支付原告某介绍所中介费7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6日,王先生等人因经营公司需要租赁厂房,通过网络房屋租赁平台找到温州市鹿城区某房屋介绍所。电话联系后,介绍所安排业务员小李带领前往看房,后因王先生等人对厂房不太满意便不了了之。 过了一段时间,房屋介绍所又给王先生一行人推荐其他厂房,并陆续带其前往现场看了四处厂房。看完后,王先生一行人以先行回去商量为由表示拒绝。
2022年1月,介绍所从第三方得知,王先生方早已私下联系了最后一次所看厂房的房东,双方私下约定租金等事宜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有意跳过中介。
介绍所立刻与王先生等人联系,要求其支付中介费用,却遭各种理由拒绝。最终,该房屋介绍所起诉至永嘉法院碧莲法庭。 庭前,王先生等人向法庭表示,该厂房最终由其他公司租赁,并非原定看房公司,而该公司没有通过原告房屋介绍所看房,也没有委托中介介绍引导,理应无需支付中介费。 经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房屋租赁的经过后,分头倾听双方诉求,明确争议焦点,并讲解相应法律法规。被告王先生等人承认原告房屋介绍所确实有带其看房的事实,因此愿意出部分中介费。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先生等人共同支付原告介绍所中介费7000元。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劳动付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如果允许接受服务方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租赁房屋,而不支付相应费用,无疑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王先生等人从房屋介绍所获取了房屋信息,并且接受了中介方的带看服务,理应支付中介费。
法官提醒,公民参与社会活动需恪守诚信,“跳单买卖”不可取。同时,中介机构也应当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为委托人提供更便捷、安心的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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