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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商港”新建设!温州出台文件力促港口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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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3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港口资源管理,确保港口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和有序开发,日前,温州市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港口资源管理的通知》。据悉,这是温州市首次围绕港口资源保护、高效开发等工作出台文件,也是继“千年商港、幸福温州”城市定位提出之后,温州市力促港口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温州港状元岙港区
  港口资源是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自然资源。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港口发展,为温州港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根据《温州港总体规划》,我市规划港口岸线189公里,已利用港口岸线约69公里,受相关政策影响,温州港近中期实际可开发岸线仅22公里,亟需规范和加强港口资源管理。

  为更好保护港口资源,最大程度发挥港口资源利用价值,我市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港口资源管理的通知》。《通知》着眼完善港口资源管理机制,明确市政府统一管理全市港口资源,以及市有关单位和县(市、区)职责。

温州港乐清湾港区


进一步加强港口资源规划管理
  港口资源包括港口岸线、港口陆域(为码头作业配套的后方物流堆场、仓库等仓储用地)、水域(海域)。各地要严格管理辖区内港口资源,温州港总体规划和各港区控制性规划中已经明确港口陆域和水域(海域)范围的,根据规划范围予以严格控制;未明确港口陆域和水域(海域)范围的,各级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体现港口资源保护的原则,港口陆域范围原则上按深水岸线纵深1000米、非深水岸线纵深300米(受山体、河道、道路等因素限制的,视情而定)进行控制,水域(海域)按维持港口正常运营所需的陆域形成、透水构筑物、船舶回旋区和航道所占用的用海范围进行控制。各地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落实多规合一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中严格遵守《温州港总体规划》及各港口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港区规划功能;严禁将不符合港口规划的非港口项目选址在港口规划控制区内,占用港口陆域、岸线、航道、锚地等。


进一步集约合理使用港口资源
  ●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温州港总体规划》及各港区控制性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实施港口项目精准招商,培育招引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符合我市港口发展战略以及发展特色的产业项目,用足用好港口大通道。

  ● 大力发展公共码头,支持有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经验的企业(集团)实施。后方临港用地区域,地方政府要结合地方经济、产业发展趋势,招引对港口依存度大的临港产业入驻。

  ● 选址港区内的产业项目,拟占用的港口陆域、港口岸线、对应水域(海域)要实施统一招拍挂,原则上要求土地、港口岸线、水域(海域)由同一主体使用。


进一步规范港口资源审批管理
  ● 严格执行《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申请使用适宜建设3000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申请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准。

  ● 属地政府在实施港口建设用地、对应水域(海域)招拍挂前,要书面征得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其是否符合港口规划及是否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审查意见后,属地政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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