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里镇人民政府怠于执行,影响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报告人罗明声、林上区系苍南县望里镇罗厝村村民,联系电话:17816251384、13958798562。关于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怠于执行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327行执177号执行裁定书一事,报告人请求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能严惩相关人员,督促执行,将涉案土地退还望里镇罗厝村集体,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曾担任望里镇罗厝村书记的罗宏华利用不正当手段,未经批准,擅自在望里镇望中西路33号占用望里镇罗厝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建成现状为一间六层砖混结构的房屋。经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测:罗宏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面积46.7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46.75平方米,建筑面积280.50平方米,坐落于望里镇望中西路33号,呈坐南朝北状。经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该宗地的规划用途为城镇用地,符合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在苍南县2009年全国土地利用现状第二次调查图上,该宗地的地类为建制镇。2019年10月11日,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资规罚[2019]251号),责令罗宏华将非法占用46.7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望里镇罗厝村集体,并限罗宏华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罗宏华并未自行拆除非法建造的房屋,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苍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由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组织执行,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执行。 然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已超过三年,罗宏华的涉案房屋依然存在,还在正常使用居住,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也未返还村集体,严重损害了罗厝村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报告人认为,应当追究罗宏华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报告人认为,罗宏华拒不拆除违建房屋,拒不返还非法占用的村集体土地,以及望里镇人民政府拒不组织强制拆除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甚至已触犯刑法,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此外,据报告人了解,罗宏华儿子罗明笋现任苍南县金乡镇党委书记,望里镇人民政府是否因顾忌罗明笋的职务而不敢、不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请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查清事实,尽快督促望里镇人民政府执行法院裁定,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将被非法占用多年的土地返还村集体,并且严惩在此次执行案件中存在不作为、欺上瞒下的相关人员。 不胜感激! 报告人:罗明声 林上区 2022年 12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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