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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对于刑事案件的非法集资协助人不给予刑事打击,经侦部门也应当做好谈话笔录,明确行为人属于非法集资协助人,不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但有清退责任。
对于拒不清退集资款的非法集资协助人,可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说有没有什么强制手段?
员工负责帮助公司非法集资,顾问、专家帮助非法集资并获利,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也就是说,既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协助人,需清退集资资金数额又较大的,在接到催缴通知书后拒不清退的,涉嫌参与非法集资并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可以被追诉。
对于数额不大的,不适用追诉的,可以按照《条例》32条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清退集资款。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条例》第3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纪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也可以按“老赖”标准纳入征信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些非法集资协助人称,依据劳动合法的规定,自已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这里想说,任何法律都不会保护违法收入。对于未被刑事打击的平台普通员工,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可以按职业给予当地政府发布的年度最低工资保障。
对于追缴部门来说,统一发出催缴道知书后,先对可能被追诉的高管进行催缴,对于拒不清退的,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协助人可以釆取强制措施,甚至追诉。
关于“下车人”获取的利息,《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这部分的所谓获利,往往牵涉非法集资人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也是集资款损失最严重的地方,不追缴将直接造成受害人的损失。以温商贷案为例,平台损失金额50.4亿元,支付“下车人”利息就达14亿元。这个获利应当依法追回,清退依据《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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