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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这些配套不归业主所有,今后还要对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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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2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日前,鹿城区发布《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公建配套设施数字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照所属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配建,建成后应当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的公共服务设施。


移交政府部门的配套公建设施不包含依法属于建设项目业主共有的部分。


文件明确,国有土地配套公建设施按照宗地管理统一建设,与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完成验收,不得异地配建

在建设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情况进行审核,未完成移交的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

简单来讲,配套公建设施服务范围为社区级或以上,需移交至指定单位。属于小区为满足业主自身要求而配建的垃圾房、配电房、公共厕所、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小区业委会管理用房等不纳入移交范畴。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完成后,各接收管理单位要对公建配套设施资产进行登记并办理权证,符合经营、出租等方式进行管理。招租方式参照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该文件通过,对温州业主影响很大!


虽然目前是鹿城区,但是市区“一盘棋”的可能性很大。


温州市区出让的涉宅地块都会要求配建公配设施,符合移交标准的“社区级”公建设施也不在少数。

以近期市区挂牌的S1线永中站YB-bn01-02a、YB-bn04-01地块为例,配建的基层社区用房就属于“社区级”。

来源于S1线永中站YB-bn01-02a、YB-bn04-01地块出让文件

关于公配设施的放置,开发商有以下几种设置情况:

如果是带有底商的项目,设置起来难度相对不大。项目通常会把对外开放的(服务范围明确为社区级的,比如说基层社区用房),放置在沿街底商与小区内部分隔开来。

规划上仅对小区业主开放的(譬如居家养老用房,按照所在地块住宅面积的比例设置)放在楼幢底层,处于小区内部,外人通常也无法使用。

如果是纯住宅项目,又是配建社区级设施就比较“麻烦”。没有底商可放,如果落在住宅1楼,会影响小区的封闭性和安全性,通常纯住宅项目会采用公配设施与物业配套用房的结合,有时会放在小区的入户大堂。

需要提醒的是,接下来项目要求配建的居家养老用房、基层社区用房、基层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移交运营可能会成为常态化。怎么做,如何做好,保证业主和养老用房使用者的多方体验很重要!

一般来说,地块的出让文件中,明确开发商配建的公配设施功能和体量且需要无偿移交政府,因此开发商无单方面修改承诺的权利


而且本次文件提出,“已出让(或划拨)地块内的应移交公建配套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出让文件已经约定为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开发商就必须按出让文件建设。同时,文件要求公配设施需与住宅同步建设、交付,否则会影响小区的验收交付。


此外,文件要求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使用、处置等管理实施监督和专项检查。若各相关部门、属地街镇未履行职责的还将予以追责。


明确接收单位和管理职责,这意味着过去“建而未移,移而未管”的局面将终结,今后开发商按出让约定功能建设,移交给相应部门,相应部门必须依规管理。


当然,目前该文件属于征求意见稿。



温州新建项目均会要求配建公建设施,具体建设内容、体量,以地块出让文件规定为准。

并不是每个小区配建的都是社区级公配设施。但是,如果你的小区配建的是社区级公配设施,就要注意了,按文件规定,开发商必须按约定功能建设并移交给相关部门,未来基本也会对社会开放。

业主想知道自家小区配建了哪些公配设施,可以从工程总平图、沙盘、不利因素公示等处了解。尤其是工程总平图要看仔细,公建设施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存在,总平图中有公配设施的类别、位置和体量的详细数据。



两张图来源于鹿城某项目工程总平图(局部)

明确为社区级的公配设施,移交后会逐步对社会开放,发挥公共设施的职能。因此,开发商在规划设计上多加考虑,尽量避免与入户大堂的结合,一方面温州客户向来看重“门面”,另一方面入户大堂一边作为业主使用,另一边对外开放,不利于日常管理,除非在出入动线上已经做了完全的区隔。

事实上,市区已经有项目做了优秀范本,供参考。鹿城一项目按照规划条件需要建设的为社区级养老服务中心。开发商在布局上,将社区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用房等合并建设且独立于小区之外。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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