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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温州房转租他人卖淫,理由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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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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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0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我晚上睡觉,白天房间就空着,想着空着也是空着,不如把白天转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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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今年2月份在老乡介绍下,前往永嘉县某工地做泥瓦工,期间与3名工友租住在工地附近一套民房内,每月租金400元。3月份,何某某认识同在永嘉县的老乡满某某,得知满某某主要以卖淫为生。


考虑到自己只在晚上睡觉,白天都在工地打工,房间空着也要租金,在满某某劝说下,何某某将自己房间的白天转租给满某某,为其卖淫提供场所,商定每月租金300元。一个月房租只要100元,何某某自以为捡了大便宜,却不想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4月6日,永嘉县公安机关获知线索后,将满某某抓获,并发现何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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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初,觉得风头已过的何某某准备外出打工。8日凌晨,何某某被抓获。


真是个人才呀!也难怪很多网友调侃,何某某智商相当高!每分每秒都想到钱!进工地做泥工太浪费人才了!!


本案中,在卖淫女满某某劝说下,何某将自己房间的白天转租给满某某,为其卖淫提供场所,商定每月租金300元,就是典型的提供场所的行为,为对方实施卖淫行为提供了方便,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容留他人卖淫”。


同时,由于何某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等待他的无疑是法律制裁了,那么究竟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实际上,如果何某涉案情节较轻的,只是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样来看,对于何某来说,最高将面临15日的行政拘留和5000元的罚款。


其实,何某某除了可能治安违法责任之外,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事实上,行为人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其情节和后果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78条规定标准,比如说,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读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尚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此时,从量刑的角度来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之后经过调查,确认何某构成刑事犯罪,在不考虑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可能将面临5年的有期徒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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