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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辆,包过!这个车检引车员与“黄牛”双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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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6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年检时,大货车的尾气检测问题
时常困扰着货车驾驶员们
但在“黄牛”的帮助下,就能轻松搞定
有些“黄牛”用技术解决问题
但有些“黄牛”却选择用“人”来解决


日前,乐清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车辆检测公司工作人员林某某和从事代办车辆年检的冯某某互相勾结,帮助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测的案件。

10月20日,经法院审理,判决林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冯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46岁的冯某某系乐清人,已从事代办车辆年检工作十余年,主要业务是帮大货车、水泥搅拌车等大型车辆代办年检。因工作往来,冯某某与车辆检测站工作人员的关系也愈发密切。正是这种“密切”关系,让她解决了很多货车驾驶员都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车辆尾气检测、刹车检验……而解决问题的手段,却是金钱开道!


“小林,我这里有几辆车你给关照一下,一辆车我给你200元,怎么样?”2019年5月,冯某某找到乐清某检测站环保柴油引车员林某某,向他开出了价码。面对利益的诱惑,林某某很快就答应下来。于是,从6月份开始,每当冯某某将车子送过来检测,若大车尾气检测稍微较高,林某某便通过多踩几脚油门或用水冲洗大车的排气管等方法降低尾气排放,以达到检测的标准。之后,冯某某便不定期跟他结算,将好处费转到他的微信账号。

就在两人以为双方的合作万无一失时,2021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冯某某、林某某抓获归案。经侦查,不到两年时间,林某某收到冯某某好处费共计12万余元。案发后,林某某已退赃12万余元。

微信图片_20221106102554.jpg

2021年12月7日,该案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细致的审查,认为林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22年10月8日,乐清市检察院对林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提起公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行为,也会构成犯罪。如企业仓库管理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村书记等等,可能因受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也是本案身为车辆检测公司引车员的林某某构成犯罪的原因。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要恪守廉洁自律行为规范,不要为谋小利而失大局,让自己陷入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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