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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永嘉县公安局公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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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呈永嘉县公安局公开函

   
     2022年8月26日,收到《黄志霄信访事项答复》。大抵敷衍推脱,且语焉不详,顾左右而言他。谨逐句一一驳斥并质问于下:

    所谓的《信访事项答复》称“1、本机关收到你提出‘对徐贤朋等人提供虚假证言、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信访人,要求公安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信访事项,经审查,现答复如下”——请问:贵局收到是什么时候收到?没有具体日期,显然不规范,请务必补充说明。无论是按《信访工作条例》第23条还是《信访条例》的22条,均规定收到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答复信访人。请过问一下控申科,我的信访事项是什么时候提出的?贵局违反信访规定超期了!贵局是不是明知违规所以不好意思注明收件日期?另,敝人并未要求贵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是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即作出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

   《信访事项答复》续称“2019年7、8月份,你到永嘉县公安局黄田派出所报案称:2017年你自己的寻衅滋事案中徐贤朋等人提供虚假证言,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经调查,徐贤朋等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永嘉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已送达与你”——请问:贵局只是认为徐贤朋等人没有犯罪事实而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几时作出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不予立案立案的说法。我报案时要求就徐贤朋等人有无违法事实作出认定,而贵局为什么要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刑事不予立案,难道能代表行政案件不受理吗?没有犯罪,不等于没有违法!别人是避重就轻,贵局这是就重避轻!如果现在贵局认为徐贤朋等人没有违法事实,请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只敢在信访事项答复中提到)!这样我才能走司法程序去提起行政起诉,保证就此信访事项不再信访!

    《信访事项答复》续称“因徐贤朋等人没有违法事实,永嘉县公安局对同一事项不再作出行政不予受案”——请问,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就不再作出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何在?请说明!而敝人认为,贵局必须再作出行政处理!理由如下:1、依法律而言。按《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局具有刑事侦查(司法)和治安管理(行政)双重职责,受案后应当对案件系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刑事不予立案通知是履行前者,而不能代替或涵盖后者。贵局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不应以已履行刑事职责为由,即认为履行了全部职责;2、依情理而言。若说履行了刑事职责后就可以不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则公安机关要包庇一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那就再容易不过了。可见,作出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就不再作出治安案件相应处理,在情理上也断然说不通!3以案例而言。敝人随便还查了下,同是作出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不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公安机关被公民起诉,法院判决公安败诉的案例有(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11号、(2017)鲁01行终340号等。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自有借鉴意义。4从温州中院纪检组回复函来看。2019年10月12日向温州中院纪委反映,要求中院追究林玉喜虚假作证的违法行为,并已阐明贵局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履行行政职责。同年12月25日收到中院纪检组回函,驻温法纪信【2019】281号,关于林玉喜虚假作证一事,让我向公安机关提出。难道温州中级纪检组也错了?5从原来刑事审判我的龙湾法院王可可法官转函来看。201910月23日致电向刑事审判我的龙湾法院法官王可可反映并阐明贵局已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履行行政职责。王法官也认为涉嫌违法,并将我的材料在10月28日转寄给贵局处理,并我向被黄田所控告。难道王法官也错了?6、从司法部法律服务人员的分析来看。2020年5月7日,我在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国法律服务网 “法律咨询”栏咨询:“请问: 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是否还应该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 谢谢。”当日23时42分,工号:JD51010163法律服务人员回复:“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刑事程序处理认为报案指向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对于是否构成治安违法,仍应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中国法律服务网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关注和支持! ”专家评论栏下:“法律服务人员对所提法律问题的法律分析很准确,对法律法规等依据列举很充分,为公众提供的行动建议可行有效。”7从最高检察院的回复来看。2020年5月17日,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中文域名12309中国检察网“法律咨询”一栏询问高检院,询问内容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确实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就不再对是否构成治安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那么,是去检察院控告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还是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高检院在当日回复,明确认为:“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建议: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足证贵局应再作出行政处理!
    还有,贵局不是不能作,而是不敢作(作出来怕败诉)!

    《信访事项答复》续称“如不服永嘉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可依法向永嘉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复议或向温州市公安局提请复核”——请问,既然控申科都说调查了,难道还不知道永嘉县公安局是哪年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时间早过了。还提这个干嘛?这不是东扯西扯加瞎扯吗?敝人从不认为徐贤朋等人有犯罪,所以贵局非要作出来的刑事不予立案决定,敝人并无异议。

    《信访事项答复》续称“如不服永嘉县公安局不再作出行政不予受案的做法,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监督”——请问,既然控申科都说调查了,难道还不知道我曾经为此提起过诉讼吗?按我的法律认知,及前面所提七点,敝人坚定认为法院驳回我的起诉难免有包庇贵局之嫌,现在依法还在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

    《信访事项答复》续称“2、本机关收到你提出‘在被关押期间收取的78.2元,扣除了被褥费,不符规定’的信访事项,经审查,现答复如下”——请问:收到是什么时候收到?没有具体日期,显然不规范,请务必补充说明。无论是按《信访工作条例》第23条还是《信访条例》的22条,均规定收到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答复信访人。请方局过问一下控申科,我的信访事项是什么时候提出的?贵局违反信访规定超期了!贵局是不是明知违规所以不好意思注明收件日期?

    《信访事项答复》续称“永嘉纪委驻局纪检组核查后,没有发现永嘉县看守所在收取你78.2元事项上存在挪用或侵占的情况,2022年5月18日,已当面向你做了答复”——请问,永嘉纪委驻局纪检组答复称看守所之前是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没有挪用或侵占,那那些落马的一把手贪官离任前不是也经过审计吗?经过审计,不能作为依据。贵局到现在都没还正面答复78.2元到底收的是什么费?原来,该所接待大厅值班台女辅警(FJ1901)明确告知这是看守所扣除了刚进所时的一套日用品(毛巾、牙膏、牙刷等)的钱,该所一名朱姓副所长也明确如是说。后永嘉县公安局又当庭辩称78.2元不是收取日用品费,而是扣除了刚入所时分发的被子和拖鞋的费用,却不能举证给过被子,也不能举证说明被子和拖鞋各多少钱,及被子和拖鞋的进货价格。收费又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给我收费凭证。另外,我在5月18日问永嘉纪委驻局纪检组徐姓工作人员,既然没有存在挪用或侵占的情况,那在2022年3月29日看守所所长为什么还还我78.2元?他说那不知道,那得问永嘉县公安局。

   《信访事项答复》续称“如需主张收取的78.2元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的78.2元是否违规,可向审计部门提出监督”——请问,既然控申科都说调查了,难道还不知道我已向法院提过起过诉讼?难道还不知贵局私下让我撤诉吗?审计部门是不是永嘉县审计局?我去提出监督。

    《信访事项答复》续称“3、本机关收到你提出‘永嘉县公安局四次行政败诉,你作为代理人被抓,你对判决不服’的信访事项,经审查,现答复如下:不服法院判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诉”——请问:贵局收到是什么时候收到?没有具体日期,显然不规范,请务必补充说明。无论是按《信访工作条例》第23条还是《信访条例》的22条,均规定收到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答复信访人。请方局过问一下控申科,我的信访事项是什么时候提出的?贵局违反信访规定超期了!贵局是不是明知违规所以不好意思注明收件日期?而关于《永嘉县公安局四次行政败诉,不久代理人被捕;永嘉县政法委干预插手司法,最终代理人判刑》这个信访件,我印象中未向贵局提出。有个该信访件是《就黄志霄寻衅滋事案十问永嘉县公安局长》,只是要求局长答疑,至于不服法院判决,不劳贵局提示。我自会依法向最高法、最高检终生申诉,不死不休!

    《信访事项答复》续称“4、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羁押期间鞋子丢失,要求赔偿200元’的信访事项,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请问:贵局收到是什么时候收到?没有具体日期,显然不规范,请务必补充说明。无论是按《信访工作条例》第23条还是《信访条例》的22条,均规定收到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答复信访人。请方局过问一下控申科,我的信访事项是什么时候提出的?贵局违反信访规定超期了!贵局是不是明知违规所以不好意思注明收件日期?

    《信访事项答复》续称“永嘉县公安局已与你达成协商,予以补偿300元,若你主张在该事项过程中支出的其他费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温州市公安局作出温公赔复决字(2019)002号,“建议永嘉县公安局对黄志霄的随身物品予以照价赔偿”,贵局还不肯说是赔偿,还非要说是补偿,有意思吗?面子上好看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提起什么诉讼?是行政还是民事?贵局确定法院会受理?前次提出鞋子本身价值赔偿,一审永嘉法官戴康强、二审温中院王蒙蒙法官均认为不属于民事赔偿,而贵局在2020年5月8日书面答复称属于民事赔偿,却非说属于民事赔偿,这事到现在还没说清楚呢!贵局与法院意见都还没统一,何况是主张在该事项过程中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上信访事项(还有其他信访事项)都不知是哪年的事了,贵局控申科和负责信访的政委一直置之不理,在我N次的催促下,贵局才万分艰难地作出这个所谓的《信访事项答复》,企图敷衍了事,而在我岂肯???

  敬请体恤访民不易,关注查处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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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呈(浙江)永嘉县公安局方张锋局长公开函_法治论坛_论坛_天涯社区
http://bbs.tianya.cn/post-law-84522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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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05: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期待公安机关着手解决,以免带来负面影响。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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