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关系亲密, 是不是你的钱我可以花, 我的钱你也可以拿?
近日,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女子盗窃男朋友及亲属财产的盗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1994年出生的永嘉女子李某某与小应是一对情侣。两人交往数月后,李某某搬至小应家中一同居住。2021年3月,手头缺钱花的李某某趁男友小应去洗澡间隙,悄悄打开他的手机,解锁后以支付宝扫码的形式向自己账号转账100元,由于不知支付密码,李某某通过短信验证码形式进行验证,并由花呗支付。 此后,尝到甜头的李某某陆陆续续盗刷小应支付宝花呗,金额从200元到500元不等,并在事成后删除相关转账记录。小应看见花费账单心生疑惑,询问李某某是否知情,对方否认后,就没再深究。 5月,小应的姐姐发现家中金首饰不翼而飞,查看家门口监控没有发现可疑陌生人员,遂报警。经调查,民警发现作案人员系小应女朋友李某某。李某某在小应姐姐家中玩时,窃取三楼卧室内的黄金手镯两个、黄金项链一条,并以16750元的价格转卖给金店。经鉴定,被盗两个黄金手镯及一条黄金项链总价值人民币17480元。 案发后,被害人小应表示不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并对李某某予以谅解,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小应的姐姐人民币16750元,取得其谅解。庭审中,被害人小应称,之所以对女友李某某表示谅解并不要求赔偿,系由于女友李某某在5月和6月相继向其出借10000元、6000元用于偿还房贷。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予以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同意私自盗刷的是男友的支付宝账户,但同样也构成犯罪,即在未取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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